新聞http://www.tafi.org.tw/DomesticDetail.php?NewsId=55

上面這影片,主要是提到。
上訴團體不認同法院審理的邏輯,竟然採用「不排除有陳先生的DNA」做出有罪判決。
法院說:「依照這證據,你怎麼沒有犯罪?」所以判決有罪。
但上訴團體說:「法律應該是,依照這些證據,判斷你應該有犯罪,而不是依照這些證據,你怎麼沒有犯罪。」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40728/35985574/

整理判決書如下

 


【證據】

不排除混有關係人陳OODNA或與其具有相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」

【陳OO辯稱】
被告陳OO一度則辯以乙女當時所穿著之內褲為伊所有
【證人黃茂綮具結稱】
證人黃OO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:案發當日伊拿給傳播小姐穿的內褲是伊的四角褲,
不是拿被告陳OO的給她穿。
 
【陳OO不在場證明?】
陳OO亦證述:從甲女、乙女到達案發現場以後,伊都停留在客廳,直到伊要離開去載
太太時,才進入小姐所在房間,但拿了鑰匙就離開房間,伊並沒有與甲女、乙女發生
性交行為,也沒有在她們所穿著的衣服上留下伊精液
【陳OO太太柯OO補證陳OO不在場證明?】
證人柯OO於本院100年1月19日審理時亦證述當日伊於凌晨4時下班,被告陳OO有去接伊
下班等詞(見99訴909卷一第102頁),然經審判長命被告陳OO之辯護人於該次審判期
日後30日內,陳報柯OO自98年3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上班刷卡之紀錄(見99訴909卷一
第103頁背面),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,均未提出。
 
【告訴人甲乙女稱陳OO有灌酒之情節】
偵訊時檢察官命被告4人連同黃OO進入指認室進行指認,甲女、乙女均指證其等於案發
當日凌晨3時許到達後,除黃OO以外之其餘被告4人都有灌伊2人酒(見98偵14237卷第
210頁),足見柯OO證述上情並無證據可資佐證,復與甲女、乙女明確證述之被告陳OO
亦有灌酒之情節相佐,要難引為被告陳OO有利之認定。


看完判決書,覺得跟新聞還是小有出入Or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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